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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的相关知识点(孳息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孳息

1,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担保物权人。

《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梓熙,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资溪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自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35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自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地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夫妻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不当得利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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