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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行为多久时间可以被处罚(围标串标行为多久时间可以被处罚)

导语:围标串标会被判刑吗?一旦发现必被严惩,切莫以身试法

政采招标过程中,总能看到有的人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择手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损害其它供应商的利益。随着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各级政府大力整治围标串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更加明确,法律责任也更加清晰了。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什么是围标串标?一旦发现要怎么处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是围标串标?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表现形式:

一、一家投标单位为了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包工头)和社会闲散人员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是一种投机行为。

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某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施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发现围标串标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1.发现后其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围标串标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分析,一旦发现投标人具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是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的。

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编后语: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还严重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投标人要切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切莫以身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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