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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原因是什么(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导语:判例精讲:自然血亲关系无关继承权取得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生育一女乙A.

6年后,甲、乙协议离婚,约定:甲男每月支付乙A抚养费1千元,乙A是甲、乙今后各自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2年后,甲男又与丁女结婚,生育子女甲B、甲C。

13年后,甲男死亡,遗产1900余万元,乙A主张继承遗产。

丁私自采集甲男、乙A肤发,做DNA检测,结论甲男、乙A无血亲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乙A。

乙A起诉请求继承甲的遗产,被告丁提出对甲和乙A是否存在血亲关系进行鉴定,乙A不同意,丁则提出乙A没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丁的鉴定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乙A享有继承权。

一审判决:丁向乙A支付遗产276万余元。

丁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丁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争议焦点为: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①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个人隐私权,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一、二审不支持亲子鉴定主张,是依法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②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然条件,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以享有继承权。遗产分配优先尊重甲生前的意思表示,乙A依此约定享有继承权。

再审判决:确认乙A继承权,维持二审判决。

从本案可以看出,主张否认亲子关系权利主体的范围,仅限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自然血亲关系无关继承权取得;遗产继承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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