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保管合同的责任承担)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由保管人保管的合同。自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处时保管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2、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
3、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若因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因此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保管人不得未经寄存人允许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6、保管人的归还、返还义务。
(1)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
(3)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7、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8、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1、寄存人的支付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的,保管人可请求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3、寄存人的告知义务。若保管物有瑕疵或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因寄存人未告知,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管物有瑕疵或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寄存人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情况,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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