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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在一位亲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转移到其合法继承人的权利。在我国,继承权的范围一直备受关注,而哪些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则是常见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失信行为、犯罪行为等多个角度分析,旨在为读者解析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的相关情况。

哪些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哪些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一、非婚生子女

在中国大陆,非婚生子女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不享有一切与婚姻有关的权利和利益,这包括了继承权。在1980年发布的《婚姻法》中就规定了:“非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尽管该规定在2011年《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被删除,但实际上,非婚生子女仍然不能得到被父母继承的财产,而非婚生子女在亲子关系确认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被取消收养关系的子女

被取消收养关系的子女,是指原先被一对夫妇或个人所收养,但后来被法院判决取消收养关系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将失去其被原定收养人的继承权。

三、失信行为及被判刑的子女

在我国,具有被判刑或失信行为的人大多会被加上不良记录。而在继承财产过程中,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则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规定,如具有扰乱社会秩序、欺诈等失信行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子女,将不能享受继承权,也就无法在其亲人去世后继承其财产。

四、胎儿

早期的《继承法》中没有对胎儿做出任何规定,而此时中国法律界大多采用英美法系,对此此情况也是一筹莫展。但随着《继承法》及其修正案的出台,胎儿继承的管辖范围得到了界定。根据现行《继承法》,胎儿具有继承权,这一点在其出生后又被认可。

综上,哪些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主要包括非婚生子女、被取消收养关系的子女、失信行为及被判刑的子女、胎儿等四个方面。尽管这些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也需要法律和社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