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尚
商票兑付是什么意思(商票的兑付方式)
导语:关于商票兑付的两种情况解析
一、商票开具但未兑付的,是否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票据作为有效支付和结算手段,以“票据交付”还是“票据支付”作为应收账款对价支付时点,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来判定。结合供应链证券化交易,原因债权系指基础交易中,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并基于《保理合同》要求保理商支付对价的权利;票据债权则是保理商签发商票后,供应商基于商票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在供应链证券化交易中,原因债权(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请求权)和票据债权(商票兑付请求权)的状态以及供应商权利行使顺序,可能体现为两种情形:情形一:票据债权成立,原因债权就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保理合同明确约定,商票开具后,应收账款视为真实交割。在此约定下,保理商开具商票后,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供应商不再享有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供应商只能根据商票要求保理商兑付票据。即使后续保理商拒绝兑付票据,供应商亦不得再基于保理合同要求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对价或返还应收账款。在此情况下,商票开具后,应收账款已实际转让给保理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已支付。情形二: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债权人应首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无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如《保理合同》中仅约定“保理商可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票据仅作为应收账款支付的方式(非支付对价),并未明确约定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行使顺序。因此,在票据债权得到满足之前,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票据在被拒绝兑付时,供应商仍然可依据《保理合同》向保理商主张支付价款。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票据开具但未兑付的,不能视为已经支付应收账款对价。综上,如保理商拟通过商票支付应收账款对价,则应《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理商向供应商交付票据后,供应商不再享有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原因债权消灭)。二、商票到期后不履行兑付义务,后果有多严重商业承兑汇票最大的风险就是到了兑付日期无法兑付,等于丢了夫人又折了兵,但你可曾想到你担心企业不兑付,企业又何尝不是呢?不履行兑现义务,企业的损失比你想象中的还要大。对于由上市公司签发并负责兑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成本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成本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信用成本央行建立相对应的违法条例,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定期交流机制,横向比较同行业间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统计数据,并对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企业信息,则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共享。3/流动性成本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企业信息不仅在银行间信息共享,在企业间也会有所耳闻,这在根本上打击了上市企业商票的价值基础,无形中增加了票据违约的成本,毕竟违约不再是一锤子买卖。在信息共享“黑名单”以后,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商票甚至会受到企业供应商的拒收。4/影响股价和企业运营安全上市企业之所以选择上市,主要目的在于融资,而股价是建立在公司运营情况良好的基础之上。如出现巨额票据违约,将会影响企业流动性和现金流,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营业利润表现,最终会导致股价波动。票据违约甚至会导致上市公司最不愿意承受的后果——信用破产,这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本文内容由小樊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