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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