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有财产继承权吗又是如何分配的呢(古代女人有继承权吗)
导语:古代女性有财产继承权吗?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商殷、西周这段奴隶社会时期,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明确表明“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作为嫡长子根据礼制拥有来自父亲的王位、爵位或者官位的绝对继承权。
而到了秦以及以后的封建王朝更是用法律将嫡子与庶子严格区分开来,嫡长子拥有对官爵、地位和财产的绝对优先继承权。
这种先天的生而不等使得许多有志之士选择奋起反抗,改变自己的命运,比如:唐太宗李世民以大义灭亲夺得王位,明朝朱棣秘密谋反,清朝康熙的九子之争等都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弊端,男子尚且如此,那么本是同根生的女子能够在财产上分得一杯羹吗?
一:花自飘零水自流
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民事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私有财产从而得以认同和维护,而关于家庭私有财产继承问题则成为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商朝末年开始,以嫡长子继承为主的宗祧继承一直流传各代,但到西周时,财产继承权却不为嫡长子独占。
其他的儿子也拥有同等的继承,有《史记·陆贾传》明确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而关于女性的财产继承直到唐朝才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宋朝沿袭了唐律,但给了女性更广泛的财产权利,据《户令》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1、一条律例,一句情愁
法律古时常与政治制度相关联,主要是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为了财产的顺利过度,利用法律对于财产继承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封建社会,女性的财产继承和男性在法律中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女性的财产能否得以继承又与男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她是连接自家和婆家双方财产继承的重要因素。
其中《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详细说明女性在财产继承中的情况:“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
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而《唐律》、《宋刑》、《明令》等也都有关于女性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的规定。比如:东汉年间一位地主女儿精姃就依法获得了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2、一张遗嘱,一份托付
汉时,出现了最早关于通过签订遗嘱的方式,来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的正式文件,宋朝的《丧葬令》中明确表明,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分给女儿遗产。
即“若亡人在日,自由遗嘱处分,验证分明者,不用此令。”文件的主要内容由三,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者也就是遗嘱的定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文件上写明对自身财产的具体分配内容。
二是代书人,即替订立人书写遗嘱的人,他们负责将遗嘱人口述的内容记下并与订立人进行核实无误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代书人必须是满足法律规定条件,具备代书资格的人。
三是证人,遗嘱的见证人一般与订立人与继承者没有利害关系,从而确保遗嘱的公效力。比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就是通过其父亲林如海的遗嘱,而成功获得了其财产的全部继承权。
二: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
对于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女性主要有四类,一为在室女,即待字闺中未曾出嫁的女儿。
二为出嫁女,即已经嫁出他人但是未曾分得夫家财产的女性。
三为归宗女,即遭遇夫家休妻,但未曾获得夫家财产的。
四为守贞寡妇,即丈夫死后不选择改嫁而是继续留在夫家,则享有对丈夫财产的使用权,但无所有权。
古时的女子不如男子那般能通过接受正规教育走向仕途,以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来源,她们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学习相夫教子,而父母、丈夫、儿子则是她们维持生活的主要力量,那么在这样不平等的情况下,家庭财产对女性而言会实行怎样的分配呢?
1、我的嫁妆谁来给:嫁妆,是古代女性所拥有的一笔重要私人财产,一般由父亲或兄长处于社会婚嫁习俗需要和情亲关系为还未出嫁的女儿或亲姊妹所准备,但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唐朝在处理绝户家庭财产时规定,在室女能够依法享有父母所留财产的继承权。
在《开元令·户令》中就有:“其未娶妻者,别于聘财,姑、姊、妹在室兄弟聘财的一半。
而到了南宋时则明确表明:“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所以,在室女能够以嫁妆的方式依法与兄弟分配到一定的财产。
2、出嫁仍有被休时:女性的财产权一般与同居者相连,主要是拥有家庭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同样也就没有了继承权。
出嫁后的女性一般归为夫家的一份子,因其所生养的子嗣而同夫家的家庭财产继承问题具有密切联系,但由于家庭地位相较于男性而言较低,加上离异的权力在于男性,所以对于出嫁女,以及嫁后被休的归宗女,她们权益保护也同样是社会所要关注的问题。
在唐朝时,若是碰到了户绝的情况,出嫁女可以通过审核而获得相应财产,但是如果发现其品行不良或是与丈夫合谋以夺得财产而加害他人,则取消其继承的权力。
又根据《宋刑统》曰:“今后户绝者,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绝户者,并同在室女例。
按照上述说法来看,出嫁女和归宗女只有在父母户绝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财产继承,否则从法律上看就没有继承的权利。
3、孤苦无依可奈何
古时还有一类情况特殊的女性与家庭财产的继承权有关,那就是在丈夫死后被迫成为寡妇的女人,这类女人一般会有三种选择,其一是选择另谋生路而改嫁他人,其二则是选择走忠贞的道路,从一而终,守寡终生,最后一种则是坐堂招夫。
对于这些情况而言,唐代最早出现了关于寡妻从夫家获得财产继承的规定,《开元令·户令》中说:“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曲部、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而到明朝时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其《明令》中表明:“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需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由此可得出,夫家财产的第一继承权为其子嗣,作为寡妻一般只能拥有托管的权和一定的使用权,这也就体现古代养儿防老的重要性。
三:总结
家庭财产的分配主要得益于在商品经济的不断推动下,人们的私有财产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古时的家庭中关系网络宽泛,牵涉人口众多,为了家庭和谐,在奴隶社会时期一般为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有权继承父辈的官位、爵位和财产。
到了封建时期其它儿子虽然仍旧没有继承爵位的权力,却能有均等的财产继承。
与此同时,女性的财产继承也逐渐被接受和认可,虽然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等获得财产继承不等,即使是在室女也无法和兄长、弟弟甚至同宗亲室同分。
但至少她们有了一份能够维持生活而不被他人侵犯的私人财产,享有了一定的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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