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造成事故怎么处理(开斗气车是什么意思)
导语:开“斗气车”致一死三伤,为什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嫌白车起步慢,黑车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法院一审判决,黑车司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为什么,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危害结果发生与否,行为人并不在乎。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违反交通法规,有可能是明知故犯,但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
如何判断徐某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呢?
按照“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原理,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判断,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以下行为可以证明,徐某是故意的:
(一)徐某对方某有不满、泄愤心理
因嫌方某起步慢,徐某对方某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的白车,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双方有纠纷,徐某对方某产生不满、泄愤心理。
(二)徐某有故意刹车减速行为
方某驾驶白车借对向车道行驶,看到对向车道另一辆白车迎面驶来,不具备借道条件,想驶回原车道时,前方徐某驾驶黑车刹车减速,阻碍方某驾驶的白车返回原车道,致使两辆白车迎面相撞。徐某刹车减速时,其前方既没有车辆,也没有信号灯,根本没有减速的必要,但其仍然刹车减速了,明显就是故意为之。
(三)事故发生后,徐某扬长而去
事故发生后,徐某既没有停车,也没有救助伤者,更没有报警,视若无睹,驾车扬长而去。徐某的事后表现证明,其根本不在乎是否有人员伤亡。
(四)徐某认罪认罚
庭审中,徐某表示认罪悔罪,这证明其承认自己是故意的。
徐某事前、事中、事后的一系列行为,再结合徐某认罪悔罪的供述,足以证明徐某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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