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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翻新加盖后归谁所有呢(农村建房翻新)

导语:农村房屋翻新、加盖后,归谁所有?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少家庭是几代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一处院落,之间父母子女、兄弟叔嫂等关系复杂,因宅基地上加盖、翻新房屋而引发的产权归属纠纷也很常见。 一、宅基地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的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是由集体以户为单位分给家庭户使用的,使用者不享有所有权。即以家庭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其使用权也并非属于户主。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国家坚持“一户一宅”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宅基地不可继承,但是其上房屋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可以继承。实际上变相的许可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加盖、翻新房屋的性质

在农村加盖、翻新房屋是家庭的一件大事,往往发生在结婚等情形,此时,一定意义上的“主卧”交由新人居住,父母搬进偏房,新婚夫妻成为家庭的实际户主。同时,在房屋翻新时,一般有子女出资或者共同出资,此时,便形成了新的房屋主体。旧的房屋主体已经因拆除而消灭,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

因此此处的房屋性质往往是指新增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新增宅基地上房屋的加盖者有可能不是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但一定是家庭成员。其自然有权利使用家庭宅基地进行新增房屋,并且在加盖时没有其他家庭成员阻拦,并且往往已经实际居住,是合法的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231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见,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从房屋建造开始至房屋建造完毕,房屋都始终处于建造人的占有之下,因而建房人对建造的房屋理所当然地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属于原始取得。

三、宅基地争议处理

涉及宅基地房屋加盖、翻新的争议和矛盾时,首先应当确定是否为家庭户的成员。家庭户的成员一般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必要的长期居住人员。之后一旦确认房屋的加盖、翻新主体属于家庭成员,且其他成员为反对的情况下,该加盖、翻新部分属于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加盖、翻新人。而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并不代表其具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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