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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导语:《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总则

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 10 万人以上的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 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 分析交通需求;

5) 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 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 提出评价结论。

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建设项目分类

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2. 大类应依据用地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划分为 11 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 城市和镇应在大类基础上按照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中类划分宜符合表 4.0.3 的规定。

4. 城市和镇宜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7小类。

5. 城市和镇应通过分类调查确定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出行率等出行参数。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1. 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分类、规模和区位,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2.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 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100 个;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 3 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5. 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 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6.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范围、年限、时段和评价日

1.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定:

1)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段;

2) 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2) 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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