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存粮问题(粮库仓储)
导语:针对仓粮的问题及粮仓出纳问题,齐齐哈尔官仓是如何解决的?
一、齐齐哈尔官仓仓粮的存放
(一)关于仓廒安全隐患问题
仓廒如年久失修,很有可能对存储仓粮带来一些隐患。对此,雍正四年(1726),清廷覆准:“凡地方仓厫有渗漏、及墙垣木植不坚全者,所需工费无多,该地方官即为修补;若年久倾圮,砖瓦木植破碎朽坏者,该地方官即详明上司,委官估计工费报部,即动支正项修盖”。由此可知,如所需经费较少,地方官便有权自行决定动用钱款修建,如工程量巨大,则需奏报上级,估计工费,由上级批准方可修缮。
(二)仓粮的折耗、亏空、霉烂、侵盗等问题
第一点,关于折耗。清廷规定:“黑龙江、齐齐哈尔、墨尔根三城官屯米石,每石征收耗米三升,存仓米石。三年之后,每石开耗一升。”上述史料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每石征收耗米三升,存仓米石,二是三年之后,每石开耗一升,作为折耗的史实。
第二点,关于对在仓粮存放过程中对亏空仓粮官员处罚的规定。雍正三年(1725),清廷议准:“凡亏空钱粮,犹可勒限追完,无损国帑。若亏空仓谷,则一时旱涝无备,事关民瘼,是亏空仓谷之罪,较亏空钱粮为甚,自宜严加处分。”此处“‘国帑’指国家的公款”,“‘民瘼’指人民的疾苦。”另外,“仓廒既经修理。犹有托名霉烂亏空者。照侵蚀例治罪。”“‘托名’指假借他人名义”,这里即指借他人之名使仓粮发生霉烂的人。
第三点,对于在仓粮存放过程中,致使其霉烂的官员,清廷也出具了相关规定。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廷规定:“霉烂仓谷官员,限内赔完,仍候原缺补用,不得另补别缺。”“原缺”指原有官职的空缺,“别缺”指其他官职的空缺位置。另“傥州县官漫不经心,因循怠玩,不修补仓廒,不详请修盖,以致米谷霉烂者,照溺职例革职。限一年内照动帑买补之数赔完,限内不完,照侵蚀钱粮例,以未完米谷之数依律治罪。”
上述处罚规定意在表达清廷对处罚霉变官员的决心。“缺”在此处意指“官缺”,指的是官位的空缺,可以看到对于致使仓粮霉烂的官员,清廷首先要求其赔偿米谷,其次取消了别处升迁渠道。若因懈怠贪玩、不修仓廒导致米谷霉烂的,给予革职处分同时,依照原数赔偿,对于此规定也属合情合理。
第四点,清廷关于仓粮侵盗有两个规定:第一个规定,康熙二十五年(1686)议准:“凡有恶棍或拦路戳袋,或乘夜钻穴、或踰墙进仓盗米者,照律治罪。其罪不至死者,系另户人,发黑龙江、宁古塔等处披甲当差;系奴仆及民人,发黑龙江、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之人为奴;若拿用细袋等偷米之贼,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第二个规定,康熙五十一年(1712),圣祖曰:盗贼“屡次越墙进仓偷米,看仓官兵并未查拿,此皆由巡查怠玩所致”。守仓官兵等除按照盛京兵部处罚条例治罪外,还“应将所盗米石,大半着落在”盗贼名下,“小半着落在看仓官兵名下,即令在仓扣除、赔补、本发、还着”。
以上两个规定说明,康熙皇帝就处罚侵盗仓粮分别在二十五年、五十一年制定了具体的措施,“首枷号四十日;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大半着落在”盗贼名下,“小半着落在看仓官兵名下”,说明,其一,前期惩处举措实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其二,整个康熙朝制度转化为治理的力度需提升。
上述为官仓仓粮在存放过程中,清廷对威胁仓粮存放安全隐患的规定及惩处措施,可以看出,清廷对仓粮的重视,以致出台法律条例,来保障仓粮的的正常存放及最大程度的降低官仓损失。
二、齐齐哈尔官仓仓粮的出纳
出纳一词,原是经济学领域的专有名词,是“随着货币及货币兑换业的出现而产生的,简单说,所谓‘出’即支出,付出;而‘纳’即收入。”在此处,“出”即代表仓粮的支出,“纳”即代表仓粮的纳入。支出有发放、接济、粜卖三种形式,纳入有从其它驻防城借调、八旗兵丁照数还仓、买补还仓和从其它驻防城采买四种形式。
(一)官仓仓粮支出
齐齐哈尔官仓支出有三项:发放军饷给驻防官兵、接济救济百姓和减价粜给兵丁。
第一项,发放军饷给驻防官兵。官仓最初在黑龙江设置的目的便是积聚军粮,运粮饷军。发放军饷自然也是仓粮支出的一项。清廷规定:旗人的俸饷“一马甲月给银三两,护军四两,月米皆四斛。”此处可以看出,旗人俸饷为每月一支给,为官仓常规性支出。在此不着重论述,就仓粮接济及粜给兵丁依次展开论述。
第二项,接济救济百姓,有三点:
第一点,借给籽种口粮。按照清廷规定,官屯壮丁必须按时交纳额粮。如若遇有灾之年,势必影响粮食收成,且明年的籽种和口粮无法解决,则需官仓赈济,发放仓粮,以缓解生计。乾隆三十年(1765),“齐齐哈尔、呼兰均被水灾,请借给二处官屯壮丁口粮、耔种,共米一千三十六石,并请免交额粮等语。着加恩照富僧阿所请,由该处仓储内借给,其应交粮石,并着加恩豁免。”
史料中我们看到,富僧阿向清廷请命,齐齐哈尔和呼兰因为遭受水灾需借口粮籽种,并请求这一年免交应上交的份粮,清廷对此给予批准,准由该处仓储内支给,并恩准豁免份粮。此处,官仓支借给口粮籽种发挥了紧急的救助作用,恩准豁免应交额粮则属于对官屯壮丁的恩恤。“同治七年,贷黑龙江齐齐哈尔城被旱地方旗丁籽种口粮。”
第二点,支给八旗兵民生活所需口粮。除接济官庄壮丁下一年的籽种口粮外,如遇灾荒,驻防八旗官兵口粮不足也要及时拨官仓仓粮接济。乾隆十九年(1754),户部议覆,黑龙江将军达勒当阿等覆奏:“齐齐哈尔等处本年被水,将八旗水师营驿站官庄口粮不足人等拨粮接济,查齐齐哈尔城需粮三万一千一百余石,于本处公仓及备存仓粮拨给。”遇有灾荒之年,驻防八旗官兵自然会出现口粮不足问题,而此时就需要官仓的“拨粮接济”发挥救济作用。
第三点,支给八旗孤寡口粮。除接济八旗官兵外,八旗孤寡的口粮支出也是仓粮支出的一部分。嘉庆九年(1804)题准:“黑龙江八旗孤寡,向无养赡钱粮之例,并无度日之资,甚属可悯。施恩将黑龙江孀妇及本家无饷孤子,每人月支仓粮四斗,以为度日之资。”八旗孤寡因没有固定收入无法度日,于是清廷规定对八旗中的孀妇(寡妇)及孤儿,每人每月发放仓粮四斗,作为度日口粮,可见八旗的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仓粮支出的一种。
第三项,官仓粜卖粮食。清廷规定:“凡额储仓粮,每年出陈易新,将额储变色粮石,照时价减银平粜。黑龙江、齐齐哈尔、墨尔根、呼兰地方等四处,额储仓粮,以十分之内划出一分,每石照时价减银五分,粜给兵丁。其价银于兵饷内,分作二季坐扣还项,价银留存各本处公用,按年造入仓粮奏销报部。”粜卖粮食过程中,“每石照时价减银五分粜给兵丁”,既粜卖了陈谷又接济了兵丁,可谓一举两得。
三项支出中,第一项发放俸饷、存储军粮为常规支出,第二项接济救济驻防八旗为遇灾之年且仓储有足够储粮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出,第三项为丰收之年或仓谷需出陈纳新之时方可粜卖支出。
(二)仓粮的纳入
仓粮纳入渠道有四处:从其他驻防城借调、照数还仓、买补还仓和其他驻防城采买。
第一处,从其他驻防城借调。清代东北地区为联动机制,如某处遇有灾荒,他处可应进行粮食调拨进行接济救济。如乾隆七年(1742)“拨运吉林乌拉仓粮接济齐齐哈尔等处旱灾”。再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户部议准:“黑龙江将军绰勒多奏,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等处仓粮,上年因灾动借,现存无几。请将呼兰、吉林两处仓贮分运备用,仍于年丰粮价平贱时,酌筹买补,从之。”上述两例都是从别处调拨粮食来接济救济齐齐哈尔官民的事实,证实了遇有灾荒之年从他出纳入仓粮是接济救济官民的一种渠道。
第二处,照数还仓。遇有灾荒之年,官仓发挥接济救济作用,贷给兵丁籽种口粮,而秋收之后的还仓则也自然是纳入的渠道之一。史料记载:“凡旗仓每年春借兵丁粮石。于秋后照数征收还仓。造册报部。”
第三处,买补还仓。粜卖粮食所获得的粮价银重新购买粮食进行补仓也是纳入的渠道之一。清廷规定:“凡每年平粜,应行买补粮石。准将各本处征收新粮,换补足额。齐齐哈尔、墨尔根二处,准俟丰收价减之年,买补还仓。”
第四处,从其他驻防城采买补仓。除在本地购买粮食进行补仓外,有时还从外地购买。乾隆十三年大学士等议准:“黑龙江将军傅森奏,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呼兰等处被灾。计墨尔根、呼兰二处所贮米石,可敷一二年之用;齐齐哈尔一年所用,不敷米二万五千石;黑龙江不敷米五千石。现已动粮价银,委员往吉林采买,每处各五千石。”以上四种皆是仓粮纳入的途径,可见齐齐哈尔被灾时较多。需补仓赈济旗民时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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