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休是底线机关事业单位双休其他单位是什么(单休的事业单位)
导语:单休是底线,机关、事业单位双休,其他单位看情况,争议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工时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通览我国关于每周公休日的法律法规,可以概括为三点内容:第一,每周休息一天(单休)是底线。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双休,时间是星期六和星期天。第三,其他单位是否实行双休,看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是否享受双休权利?这个问题其实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187号”文件中就已经做出了解答,即其他企业看自身的生产性质和工作特点,有能力的就按照《工时规定》来实行双休,没能力的至少要实行《劳动法》规定的单休。因此,我们发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没有法定双休权,要看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职工,拥有《劳动法》上的法定单休权,而法定双休权不明确;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休,那么至少拥有约定的双休权。如果既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没有约定双休,那么一周工作六天,多工作的一天仍是无法享受双倍加班工资。因为,在这种情况中,每周工作的第六天在法律上并不视为加班。
因此,在现实中,一些人认为单位实行单休侵害了自己的休息权。其实,是公休日制度化的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赋予所有人双休的权利。所以,部分企业无论自身生产条件和工作性质如何,都一概实行单休,这符合企业逐利的本性。然而,这却折射出了公休日权利因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合理而导致的不平等。
这对私企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制度设计。但在公休日权利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这样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按照双休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只要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大多数判决还是支持劳动者的主张。这表明在制度实施(权利救济)过程中某种力量(可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意识到了这种制度不公正,并通过自身的影响力重新调整了公休日权利的实现途径。这一过程就是公休日权利实现的再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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