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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主人谁是客的意思(谁是主人呀)

导语:谁是主人、谁是管家、谁是佣人?兼谈业主维权难的自身原因

谁是主人谁是客的意思(谁是主人呀)

大家想想:物业管理公司在此小区内没有他的一砖一瓦,他有什么资格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他有什么资格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都是小区业主的,业主反倒无权组建筹备组、推荐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就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不过是管家雇来的佣人和家丁。小区的管家当然由小区的主人——全体业主来选,岂容佣人或家丁在主人头上指手画脚嚷囔着要选这个管家选那个管家?

  他妈的个巴子,格老子一脚踢翻他!!!  也许业主们会异口同声地对我说:我们早就想踢翻他,但是踢不翻他。他有靠山、他有某某市的某某规定、他有什么什么…………。  其实,主要的原因不在于他有什么;主要的原因在于业主的松散性和在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发起人表现出来的路线错误。  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呢?有钱;有势;还有“圣旨”——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第485号文件《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是这份文件剥夺了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而是将业主的这两项权利转交给了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有什么呢?有钱。小区的业主的财富加起来能“淹”死物业管理公司;有势,小区的业主遍布各行各业,各个衙门口都有我们的业主;有真正的“圣旨”——法律。物业管理公司手中的“圣旨”不过是一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够不上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资格,除了具有指导性作用以外,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业主手中的“圣旨”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一体遵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件。(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有权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就是委托财产管理人,因而,只有业主才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然而,由于业主的松散性,很少有业主愿意挺身而出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筹备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的松散性,即便有人挺身而出,也是你抱一团,他抱一团,难以形成一股力量;由于业主的松散性,一个小圈子内部由于他有他的主意,你有你的主张,难以达成一致的步骤;由于业主的松散性,小区业主的上述优势难以综合起来而是只能得到极小部分的利用。  在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酝酿阶段,发起人也普遍表现出了路线上的错误。发起人首先想到的是:找物业管理公司谈、找房地产商谈,与他们抗争;或者找区领导、市领导。无论是找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找房地产商,谈也好、抗争也罢,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本来就不关他们的事,与他们谈什么?抗争什么?与他们谈岂不是承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第485号文件的合法性、承认这份文件对业主的权利的剥夺。如承认这份文件的合法性,那就不是与他们谈什么或抗争什么,而是乞求他们把被他们掠夺走的权利再分出一点给业主。也不要找区领导、市领导。领导们也不懂这些,领导们也有上下级分工,所以,不会有哪位领导拍板定案。场面大了,领导至多出面接待一下,皮球最终还是回到主管部门——小区办。所以,找区领导、市领导,只是场面上热闹而已。  什么才是发起人应走的正确道路呢?简单地说,就是坚定地走自己的路。第一步:制定《发起人会议议事规则》。邀集尽可能多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形成一股力量,达成一致步骤。第二:制定《业主大会公约》。在这个公约里,写明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写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自的职权范围,写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有人数、候选人的条件和候选人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等。征求50%以上的业主在《业主大会公约》上签字后,《业主大会公约》生效,使之成为体现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志的文件,使之成为后面每一个步骤的基石。第四步:按《业主大会公约》的规定,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五步:………。第六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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