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房产

唐朝租庸调制度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唐代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演变)

导语:“租庸调”制:从赋税制度变迁,看唐朝的兴衰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赋税制度中,唐代前期施行“租庸调”制是一重大的历史事件。它持续推行长达一百数十年之久,对唐初社会经济的复苏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促进和稳定作用。这一赋税制度到了唐代后期,由于财源不足、人丁增减混乱和户籍失控等诸多原因,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的需求,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可以说“租庸调”在唐朝前期的制定实施,在唐朝中期的变更以及在唐代后期的废除过程,也是见证大唐兴衰的过程。

大唐盛世图

一、“租庸调”制在唐代前期的形成与实施

“租庸调”制,正式颁行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它是在唐初封建统治者适应隋末战后情况,力图休养民力,充裕财政的要求下,从继承前代旧制中加以发展完备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田赋制度。在施行的百数十年中,曾经不断充实和修正。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大致是开国之初,沿袭旧制,务以宽恤为旨。

唐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面对战乱初定情况,借鉴前代历史经验,沿袭隋朝庸旧制,明令将荒田无主田和部分公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并斟酌地方经济亟待苏困,提出斌调力役务从宽简,以利体恤主旨,规定每丁授田百亩,出租二石,绢二丈,棉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军旅所经地方免课三年,其余地方免课一年;凡属水旱灾害地区,收获减损四成者免租,减损六成以上者免租调,减损七成以上课役俱免。

岭南各州则因地制宜采取量户资产分为三等定税,上等户税米一石二斗,中等户八斗,下等户六斗,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户减半输纳等。总之,以宽恤为旨,力求复苏经济,安定民生,巩固政权,为正式颁行“租庸调”制定打下基础。

在颁行均田法的基础上,制定“租庸调”制,使之瑧于完备。沿袭的租调旧制经过几年试行,因政局初定,乃于高祖武德七年在颁行均田法的基础上,制定“租庸调”制,全面施行。制定的“租庸调”制,也就是以均田为基础而实施的赋税制度。

二、“租庸调”制的具体规定及成效

“租庸调”制内容规定:

凡授田者,每丁每年输粟二石,或稻三石,称为“租”;每丁每年随乡土所出,输绢、绫、各二丈,绵三两,输布者为二丈四尺,麻三斤,称为“调”;用人之力,每年二十日,逢闰月加二日,不役者按日折纳绢三尺,称为“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兔调,三十日租调皆免,正役与加役合计不得超过五十日。岭南各州税米;新附之户和四夷降户另有优复免除规定。至水旱灾害地区,则按灾歉情况,分别给予减免租调役,已如前述。“租庸调”,实际可说是古时“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的变称。它的主要负担者,是广大农民和平民,当时列称“课户”,凡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至于皇室贵族、官僚,以及少数老残节孝,免课租庸调,当时列为“不课户”,这一租庸调制,较之前代租调或租调力役之制,已瑧于具体完备,然而,授田均田已有费贱之分,租赋负担又有课户,不课户之别,国家赋税大多落在农民身上,“均田径”云云,原不过是封建统治下一种缓和矛盾的描施而已。发展变更,逐步扩大征收面,终于由存而废。这一制度颁行后,先后经历太宗、高宗、武后、玄宗数代,由于处于治平之世,曾使发展经济,蓄积财富,取得较好成效。

三、“租庸调”制在唐代中期的漏弊与变更

随着唐代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财政支出需要的不断扩张以及税收制度中存在某些漏弊,原订内容曾有过多次发展和变更。集中反映两个方面:一是增添了户税和地税,逐步扩大了征收面。如:太宗贞观初年,经户部奏准,为倡导设置义仓以备赈济,规定王公以下均应缴纳具有地税性质的田租亩纳二斗,贮于州县,以备凶荒,改变了这类人原来毋须租定例。高宗时加征户税,各地各户按财产多寡高下,定为九等,上上户年纳税四千钱,依等降减五百,至下下户为五百钱。

武后初,重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准例税户,其后更敕令现任官一至九品,比照上上户及下下户按等交纳户税,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即自贵族官僚至农户平民,均有户税之征。这种按资力定税,以钱输税的户税制,不仅扩大了租庸调征收范围,也使其原以实物缴纳的形态起了变化,并为唐中期实施以钱纳为主的“两税法”开创了范例。以上地税、户税两项收入,据史载:

“天宝时地税年收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约为粟米收入总数的二分之一,户税年收二百万贯,约当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二”

至代宗时,租庸调制实际已趋于废,除户税外,规定田亩分为两等,上等田税一斗,下等田亩税五升,旋又定夏秋两次征收办法,上田夏征亩税六升,秋征五升,下等田夏征四升,秋征三升。这又为后来的“两税法”树立了一年两征的先例。

二是改进征收办法,厘订实物缴纳的具体标准,力求纠正漏弊。如:玄宗开元时,因各地输纳庸调实物,作巧生端,好次不等,乃颁定统一标准。并立样昭示天下,凡超越标准者,奏闻处置。统一规定输纳实物的计算单位是:绢絁为匹,布为端,棉为屯。麻为綟;布帛以阔八寸长四丈为匹,五匹为端,绵以六两为屯,丝以五两为绚,麻以三斤为綟;凡每户输纳不成疋端屯绚綟者,可以就近各户,合成其调。又令江南诸州纳租,可折计纳布;诸州庸调资课,准按时价变粟取米送京,路远者可就近收贮,以充近地军粮;河南北不通水利者,可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工匠及募兵在役者免收庸等。

四、“租庸调”制的衰废

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还曾颁行“放丁”之法,令州县查明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可放免二丁的征课赋税,五丁以上者,放免一丁,凡待丁老者,可假免差役,单身之丁不能济生者,每乡可放三十丁租庸,以促使同籍共居,以免避役异居。这些虽属征收上的具体补充,有其必要,但也反映了当时巧伪已生,财源不足,多方寻求漏弊,以资补失。总之,随着承平日久,治政变乱,人口增繁和地籍户籍失控,租庸调制最终由初期的兴存,走向了唐朝后期的衰废。

本文内容由小春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