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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和公司区别(公司

导语: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

“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一般是由农业企业牵头、在起初农民自发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改造升级而形成的。这种模式中,农民是核心、合作社是主体、企业是“龙头”。因为兼顾了三者利益,实践中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农户是核心。这种模式中,首先是企业与农户签订最低保底收入,确保农民原有利益不减,增值部分企业与农民分成,农民得大头,企业拿小头。这样保证了农民的基本收入,让农民心里有底,还有增收预期。随着生产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农民不断增加收入。农民收入来源增加了,包括:土地保底收入、生产增值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合作社集体经营利润收入、政策性补贴收入,发展到高级阶段还能得到股份收入。只有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合作社才能稳定、发展、壮大。收入增加了,农民自然是自觉自愿、心甘情愿,甚至是死心塌地。心气也高了,干劲也足了,事业就火了。

合作社是主体。首先是生产经营主体,由合作社按照要求统一组织生产,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自然就有利于产业化。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其次是收益分配主体,统一与企业和相关主体经营核算,提高了议价能力。三是共同富裕的主体。由于公司的介入,形成一、二产联动,公司将部分生产项目或某些生产环节转移给合作社集体组织农户生产,使集体形成经营收入与农户共享。实践中,由于公司事先按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与合作社明确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因而强化了监督管理,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是龙头。公司从保证自身原料数量、质量的需求出发,以订单的形式引导、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按照公司的标准、时限开展生产。公司通过必要的投入、全过程的服务来锁定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因为农民的生产成果通过公司得到了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增加了这种模式的粘性,可持续性提高。公司也通过这种形式保证了原料的同时,稳定也原料价格,提高了原料的品质。

整个模式中土地是根本,公司要求农户“带地入社”,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这种模式最为重要了是降低了土地集中连片的难度进而实现了规模经营,形成了良性循环。上述三者因此形成了相互依托、利害与共、相互制约、互利共赢的和谐关系。农户的作用是稳,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实现了大,公司介入实现了富。如果发展到股份形式,相信一定能够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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