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为何以身高定人罪而不是年龄呢(秦朝为什么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标准)
导语:秦国为何以身高定人罪,而不是年龄
对于战国中期秦国异军突起,空前强盛的原因,吕思勉先生是这么解释的:“孝公即位之后,用了商鞅,定了变法之令,把全国的人,都驱到‘农战’一途,于是秦国的国势,就骤然强盛起来了。”
将人民的力量全部投入农业生产和战备,连华夏文明原本最看重的祭祀一事也省略了,当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追赶差距,乃至完成逆袭。秦统一六国,定鼎中原之后,始皇帝延续了“农战策略”,将国家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发挥到了极致,将百姓都驱策至大型工程修建和农业生产中。秦人怎么做到的呢?靠律法。
秦律和别国律法最大的不同,就是较少礼法桎梏,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贯彻变法意图,也就是打击社会中间层力量,使社会彻底原子化,秦王的官吏可以将触角伸向每一个人,原本被贵族和封侯拿走的田赋收入,如今统一归了秦王,而税负要比过去还要重。学术界一般认为:商鞅变法后的秦帝国普通民众,须向国家缴纳年产出的三分之二。
因此在秦律里看到不同于别国乃至别朝的条令并不奇怪,因为它的出发点就不是想让家庭和睦,家族团结,比如民众“不得族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再比如丈夫行盗,妻、子知情,并共享所盗之物,妻、子与丈夫以同罪论处。凡盗窃及其他犯罪,同户之亲属都须连坐。反之,如丈夫犯罪,妻子在案发前主动告密,则妻子的嫁妆可以不被没收。
本文要说到的“奇葩”之处,是秦人用身高来定罪。根据云梦秦简,男子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含本数)、女子在六尺二寸以上(含本数)就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秦时调查犯人,通常的格式是‘定名事里’,亦即确定其姓名、职业、籍贯,没有年龄一项,判断嫌疑人是否应该被判刑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身高。
刘海年先生在《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下)》一文中指出:“从考古发掘看,秦人的身高与今人大体相同,即使当时一般人民群众营养条件差这一因素考虑在内,身高1.38米(如果以六尺为标准)最多的也只有十二三岁的孩子。秦律把犯罪的责任年龄规定得如此之小,表明了秦刑法的残酷性。”
秦律的这一定罪量刑原则显然与当时“主流”的法律文化背道而驰。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前者意味着儿童和老人即便有罪也不受刑,这说明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是年龄,而非身高;后者意味着要区分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屡犯,而秦律中不论标的物价值几何,无论罪名是否成立,只要存在“抉钥”(溜门撬锁)行为,无论门是否被撬开,一律判处黥刑。
当时的主流法律文化中还有三条值得注意,一是“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而秦国自变法始就“以刑杀为威”;二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也就是审判者(通常是王本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判断依据是符合道德律令的,要“详刑慎罚,明察单辞”,也就是要有详细的定罪理由和依据,刑罚要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并且量刑要适中;三是“行刑,重其轻者”,也就是能轻判就轻判,教育民众要用德育,也就是使民以德不以刑,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就是这个意思,在秦国盗窃金额超过660钱就要黥面加充作城旦了。
而与继其国祚的汉朝相比,也能看出明显不同。汉朝定罪量刑同样有“矜老恤幼”原则,说明依然是以年龄而非身高作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依据,同时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能轻就轻,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还很重视家庭的团结和睦,有“亲亲得相首匿”一说,也就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即便如此,也直到汉文帝之时,被秦统治训练出的民间互相告密之风才算煞住。
秦国有两项刑罚特别值得注意,一是城旦,二是隶臣。罚作城旦,就相当于是曾经的劳动改造,夜里筑长城,白天防敌寇,相当于工程兵。这项刑罚,起步就是四年。比城旦更惨的,是隶臣,也就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他们就是国家的救火队,哪里需要就去哪里,种地、修路、筑城、守田、运输,无所不包。除此之外还有侯、司寇、鬼薪白粲等,同属于劳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还包括两类人,一类是被罚款但交不起罚款的,用劳动来抵债,干一天活八钱,如果吃公共食堂,一天抵债六钱,但劳改的衣服要自己花钱买,一套一百一十钱。按照秦律罚款动辄“赀一盾”(出一面盾)、“赀一甲”(出一套铠甲)和收税达到三分之二的具体情况,劳动还债的人数相当庞大。另一类是家中有人犯了重罪,家人被“收孥”的,也就是被卖作奴隶,且不得赎身。
劳刑的使用非常之广泛,秦简记载,一个叫“奋”的倒霉蛋偷了价值不到一钱的桑叶,就被判“赀徭”三旬,也就是服徭役三十天;另一个叫“奋”的倒霉蛋偷了一只价值不到一钱的猪腰子用作祠祀,就被判“耐为隶臣”(剃去胡须鬓角,充作隶臣)了。如果数额再高一点,就会被罚去偏远山区当苦力,数额达到220钱,当苦力不说,还要黥面,如果数额到了660钱,对不起,鼻子没了。
为什么秦国律法判处劳刑的罪名如此之多,而量刑起点如此之低呢?恐怕是因为让老百姓服徭役和交税,总不如使唤这些罪犯来得容易和成本低。再怎么征税,也不可能让老百姓完全吃不上饭,再怎么服徭役,每人一生也就是六年。刑徒就不一样了,一辈子都在工地上要死要活的不在少数,而他们的收入呢?只是每月勉强够吃的粮食。
据魏国著名经济学家李悝的计算,一个刑徒,每月最少需要一石半粮食,而秦国刑徒的口粮是男人每月发粮食二石,女人每月发粮食一石半。如果从事劳动终止则停发。身高不足六尺五的男人,每月发粮食一石半;因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劳动,粮食减至一石。
等等,前面明明提到,身高不及六尺五的男人,是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惯例一般也不被认为已经成年,但他们的确是出现在了徭役队伍中,说明什么?说明实际上年龄不够减免刑事责任这一律条,只适用于极轻微的案件,按照偷盗不足一钱财物就要充作隶臣的秦律的惯例,可以想见这减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凭身高定罪可就比凭年龄定罪容易多了。比如在一个案例中,有一个少年偷了一头牛,当时他的身高是“小未盈六尺”,应该减刑对吧?但官府先将他“系”了一年,一年之后再量,身高六尺七寸,充作城旦。
了解了秦律的严苛之处后,就可以理解秦国为何有极端强大的动员能力了。据历史记载,仅修建骊山陵就动用刑徒及奴隶七十万人,再加上防备匈奴的有三十万,戌守五岭的人有五十万,如果再算上修驰道、搞运输的人,全国服役的人估计不下二百万。当时全国约有二千万人口,其中二百万壮劳力脱离生产。可以想见,在战国末期的南征北战中,秦国的徭役人数应该也不会少于这个数,只会多不会少,而当时的人口数显然不可能超过统一天下后的一半。
这样的动员能力,就是今天,恐怕也没有几个国家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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