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上门女婿的地位普遍不高呢(上门女婿为什么地位总是那么低)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为何上门女婿的地位普遍不高?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为何上门女婿的地位普遍不高呢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入赘”,就是男子到女家结婚并成为女家的家庭成员。这种婚姻形式由来已久,《史记·滑稽列传》中曾写道:“淳于髡者,齐者赘婿也。”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入赘”就已经很普遍了。
不过,淳于髡入赘到女家,按照当时的规矩,连名字中的“髡”也是女家给取的。“髡”其实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剃掉头顶周围的头发,淳于髡入赘女家,如同奴隶中的“髡钳”一样在女家中处于服劳役的地位,显然其地位并不是很高。
“入赘”的出现与经济密切相关,虽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在贫富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阶级和剥削,而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力加强,由亲生子女继承财产和传宗接代的伦理思想日益增强。
可是,只要社会还存在贫而有子的和富而有女的家庭,“入赘”这种婚姻形式就不会丧失活力。
战国时期,齐国有渔盐之利,工商业较为发达,当地的女子多从事各种纺织品的加工,在经济上有独立的地位,可以“在家主祠”,在婚姻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加上当地风俗“州闾之会,男女杂坐”,“握手无罚,目眙不禁”。不像孔子老家的鲁国,女子要严守贞操。所以,贫穷的淳于髡“嫁”到齐国,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战国时秦国原本是“男女无别”的社会,商鞅变法后,对婚姻家庭实行离析异居的改革,建立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小家庭制度。
《汉书·贾谊传》中贾谊解释这种情况时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其中,“出赘”就是指男子到女方家为婿,其前提是“家贫”而无力娶妻。商鞅的作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户口税的收入,不过,对于贫困难以娶亲的男子来说,这也可以解决婚姻大事。颜师古在《汉书》里的注,解释为什么称作“赘婿”,其中有:“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
这两种解释,不管哪一种,听起来都不是很体面,如果不是“瘊子”的意思,便是人质的涵义,“赘婿”的地位可见一斑。
秦朝时,秦始皇曾经下令“赘婿”和罪人、商人一起上前线作战和开发边疆,譬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汉朝建立后,入赘男子的地位依旧很低。
《汉书·晁错传》写道:“秦之戍卒......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汉代还禁止赘婿为吏,如《汉书·贡禹传》记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汉武帝时也学秦始皇,谪发赘婿等七类人讨伐匈奴,譬如《汉书·武帝纪》写道:“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张晏对于“七科”的解释:“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者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南北朝以后,“赘婿”被随意谪戍的事例虽然不再经常出现,但是其社会地位仍然很低微,许多人仍然以“疣赘”来比喻。
到了唐宋“赘婿”的内容稍有变化,未婚女子娶夫称之为“赘婿”,而寡妇娶夫则呼为“接脚婿”,或“招夫”。寡妇住在夫家,招后夫承当前夫门户,须改从前夫之姓。
元代的“赘婿”,据徐元瑞《吏学指南·婚姻门》记载,分“赘婿”为四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其中的“养老”,就是指终身入赘妻家,行赡养女方父母之责。而“出舍”,则是以补充劳动力为主,有年限地道女家服役,这种“出舍女婿”,其实就是服役婚的一种变形。
赘婿为社会所歧视,是有深刻的思想基础的。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文化,妇女受到儒家伦理道德严重约束缚,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自主权。顶门立户、继承遗产、传宗接代与妇女全无关系,仅仅成为男子享有的特权。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男子到女家入赘便被讥笑为“人之疣赘,是剩余之物也”。尤其是宋朝以后,这种思想愈加侵蚀人们的心灵,宋明理学家提倡的寡妇为前夫守节,对于寡妇再嫁、寡妇招夫极力的丑化。清人邱炜萲在《菽园嗸谈》中之“戚里早寡者,或不安于室,始也求壮,终且鸠居,率以招夫养子卫京为口实”。
但是,即便在全社会的歧视下,依旧有一些有识之士以比较公正的态度来看待这种婚俗。譬如宋朝的范正明在《岳阳风土记》中写道:“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
湖湘之地,本来有很多少数民族居住,传统的儒家僵化腐朽思想或多或少也会被当地风俗所影响。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入赘”也较能得到社会认同。譬如《稗史汇编》记载,“冯布小时有才干,赘入孙氏,其外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至今吴中谓婿为‘布代’”。在明清时期,“布代”成了赘婿“的代称。
明承元制,“入赘”方式并无多少不同。大致分为七个环节,婿至女家;丈人出迎;奠雁;婿拜丈人、丈母;喝茶或喝酒;婿入洞房;夫妻交拜合卺。当然也有一些限制条件,譬如,宋代时父母在者,不得出赘;军事继承人不得出赘;独子只能被招为入舍婿,不能被招为养老婿。
“入赘”后,在法律上的效力上,各个朝代的规定和赘婿的种类不同因而呈现出一定差异。从身份上的法律效果来看,有的“入赘”后,改从妻姓。赘婿一旦“入赘”变为女家的人,要承其宗祧。因此,赘婿常常在原本的姓氏上冠以妻家的姓氏,或者去除本性,改从妻家姓。譬如元末陈友谅,是沔阳渔家之子,本来姓谢,祖上曾经赘于陈家,因此姓氏也改为陈姓。
当然,也有赘婿不改从妻家姓氏的。至于财产继承,则有的单独继承妻家的财产,有的按照一定比例继承妻家的财产,甚至还有不被承认继承权的。明朝规定,养老女婿不得继承宗祧,无子者需要另立嗣子,嗣子往往优先在妻方同宗中选择,但是财产上则是“家产均分”。
除此之外,也并不是只有贫家子弟“入赘”女家,有时候,只要女家是权贵人家,往往以女招赘士人,一些士人也非常乐意就赘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以后能够得到更好的升迁。
譬如何光远在《鉴诫录》中记载:“唐末卢拾遗议与郑中舍延休作赘,三年不归陕下,兄浩以诗让之”,所谓:“三年作赘在京城,著个绯衫使势行。夜夜贪怜红粉女,朝朝忘却白头。亲情别后饥寒死,仆使归来气宇生。世上可能容此事,算来天道不分明。”这其实也算中国知识分子的“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别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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