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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需求(起诉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导语:起诉想要赢?诉讼请求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对于作何理解?若诉讼请求不具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笔者结合实践经历,发表如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中,并未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如何书写诉讼请求才符合具体的标准,没有统一的定论。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可能会遭遇两道坎:

第一道坎:在立案时,法院立案庭需要先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予立案。

第二道坎: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会驳回原告起诉。

上述两道坎又存在这样的矛盾,如对于同一个诉讼请求,在立案时,立案庭审核认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发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起诉。关于这种矛盾如何解释?笔者认为立案审查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实质审查需要在开庭审理中认定。

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是单纯依据诉讼请求的表述?还是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综合分析?笔者举一个例子: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被告需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因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

上述诉讼请求大家看出存在什么问题了吗?

在实践中,某法官认为,上述诉讼请求未明确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指的是哪一套房产,判决书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依照原告所表述的诉讼请求,那么在判决书中判决,就导致判决事项不明确,在执行中也无法确定执行的是哪套房屋。因此,某法官驳回了原告起诉。

笔者认为,某法官的上述处理方式不妥,理由如下:

法官应当主动行使释明权。释明权到底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在实践中有争议。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释明权应当是法官的义务。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如果法官不履行释明义务,等于说案件一开始的结果就是注定驳回起诉,意味着整个庭审已经无任何意义,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在开庭时必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凭证等证明足以证明所需办理过户的房屋信息。也就是说,整个庭审所围绕的标的物是能够确定的,并不存在标的物不明确的情形。而且,开庭审理的不仅仅是诉讼请求,更多的是围绕事实和理由、举证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只要结合案件事实足以区分诉讼请求,那么就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某法官的该做法是否过于机械化?

结语:

作为原告,在起诉时或者至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还是尽量明确诉讼请求,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毕竟每个法官的理解不一致,以免引发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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