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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科举取士制度是什么(清朝科举取士制度的变化)

导语:清朝科举取士制度

科举取士制度建立于隋朝,确定于唐代,历宋而至明清,各朝都有所沿革,而明朝科举制度最为完备,清朝基本上是沿袭明朝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把清朝科举取士制度综述如下:

清朝的科举制度,可归纳为三级考试:第一级是院试,第二级是乡试,第三级包括三种考试,即会试、复试和殿试。此外,还有一次朝考。

1、院试

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考官是学政,由皇帝任命进士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员到各省任职,任期三年,任期内要依次到所辖各府、州去主持院试。

院试又分岁试和科试两种。所谓岁试,即俗话所说的童生考秀才,通过岁试,童生就算是“进学”了,成为了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亦即秀才。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继续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

中了秀才,就脱离了平民阶层,走上了仕途的起点,地位比普通百姓高人一等,见了知县不用下跪,官府也不能随便动以刑罚。

2、乡试

乡试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的地方考试。录取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唐宋时期称「乡贡」、「解试」。明清两代在各省城举行。每三年举行一次,考期在子、午、卯、酉年的秋八月,又称「秋闱」,为正科。遇新君登极、寿诞、庆典,加科为恩科。届时,朝廷选派正副主考官,试《四书》、《五经》、策问、八股文等,各朝所试科目有所不同。乡试的场所称之为「贡院」。考中者称为举人,考三场,每场三日。

3、会试

会试:各省举人赴京应进士考试的,称为“会试”。每三年一科,在乡试的第二年(即逢丑、辰、未、戌年)举行。会试是由礼部主办的,被录取的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4、复试

复试:清初,会试录取的贡士并不复试,自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壬辰科始,订立复试制度。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定制,各省举人到京后,一律要先复试,未经复试,不能参加会试。复试分一、二、三等,等级和以后授官有关系。

5、殿试

殿试,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只考策问一场。殿试所发之榜称“甲榜”,分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为赐进士出身,三甲为赐同进士出身。在一、二、三甲的都泛称进士,中了进士,功名也就到了头。在揭榜时,要在殿前举行唱名典礼,称传胪。

6、朝考

朝考:殿试传胪后三日,还有一次朝考,朝考分一、二、三等。这次考试与功名没有关系,专是为了选庶吉士和授与官职而设的。挑选的方法是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取等级而决定。如果复试一等,殿试二甲,朝考一等,共为“四”;或复试二等,殿试二甲,朝考一等,共为“五”,都可以入翰林院当庶吉士。以下则分别授予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最下的也分发外省当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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