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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语:司法考试笔记-犯罪未遂(四)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一、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当前刑法理论主流观点为肯定说。
1、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有的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包含故意,如果加重结果没有实现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
2、未遂的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加重结果出现,但基本犯罪未遂的,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二、结合犯:
故意犯罪的结合犯,存在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如:李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强奸妇女,但被人阻止了,成立拐卖妇女罪基本犯罪的既遂,但属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未遂,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三、加重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或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存在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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