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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时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的亲属能不能称官(清朝总督巡抚按察使布政使)

导语:清代时,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的亲属能不能在同省为官?

古代官员任职要遵循回避制度,清代时回避制度无论在内容的健全方面,还是规定的规范方面,较历朝历代都更全面。可以说,清代回避制度足以代表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全部,换句话说,要了解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的内容,只看清代就足够了。因为回避制度涉及的方面较多,本章主要讨论亲属回避。

亲属回避古代称“避亲”,即官员在任职时要避开主要亲属。清代的亲属回避有不同层次,一是京官的回避与外官的回避有所不同,京官宽而外官严;二是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不同,亲者严而疏者宽。其内容大致如下:

一,京官的亲属回避

1,祖孙、父子如在同一衙门,如果其中一人任堂官(部门长官),则另一人回避;其他情况,则令晚辈回避。

2,各部院衙门官员,尚书、侍郎以下,小京官(七品以下),凡胞伯叔,胞兄弟在同一衙门,令官小者回避。

3,堂兄弟在同一衙门担任堂官或司官(郎中,员外郎),令官小者回避。

4,外姻亲属中,母的父及兄弟、妻的父及兄弟、姑舅、自己的儿女姻亲、自己的女婿、外甥。若在同一衙门分别是堂官、司官,令官小者回避。如果属于同官,没有管辖或考核关系,免予回避。

二,外官的亲属回避

1,祖孙、父子、胞伯叔、胞兄弟,不准同省为官。官职不同者,令官小者回避;官职相同者,令晚辈回避;同辈者,令后到者回避。

2,现任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员,其本族及至亲都不准在该省做官,一律要回避。

3,凡是亲属关系的,包括同族和姻亲,不得同在一省任道员,不得同在一道任知府,不得同在一府任知县。

4,道员和知府,如有同祖兄弟、叔侄同在一省做官,不论是否与该道员或者知府有管辖关系,一律令官小者回避。

5,凡职务关系到刑审、钱粮、考核、纠参职能的,一律从严。凡族中之人及外姻至亲,不论是否在五服之内,俱令官小者回避。

6,作为亲属回避的延伸,清代中叶以后,将师生关系也列为回避范围。乡会试考官与被取中的士子之间称为座师与门生的关系,清代将这种师生关系看得很重。乾隆时规定,如果乡会试考官担任督抚、布按两司及道员,那么他们过去取中的门生不得在其下属为官。另外,实际有过教读关系的授业师生关系,也照此例回避。

三,担任某些特殊职务的亲属回避

1,高级官员子弟不准当监察官,这是因为监察官负有监督弹劾责任。监察官称御史,由于他们分科监察中央部门,分道监察地方,因此又称“科道官”。明代就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清代规定“父兄在京现任三品京堂,在外现任督抚子弟,均不准考选御史”。

2,清代的军机处为军国机密重地,嘉庆时规定,文职京官三品以上,外官按察使以上,武职京官副都统以上,外官总兵以上,其子弟均不准在军机章京(军机大臣的属下)上行走。

3,各省现任学政(主管教育的一省长官),若其祖孙、父子、胞伯叔、胞兄弟升选到同省,如果是担任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职务的,要自行奏明皇帝请示;如果是担任道员、知府、要自己报告,由吏部和督抚分别出具奏本,是否回避由皇帝决定。如果担任州县以下官,就不用回避。

4,现在充任盐商的人员不准担任户部的郎中、员外郎。不但如此,如果祖孙、父子以及胞伯叔、胞兄弟现充盐商者,也不能担任户部司员,因为户部是全国盐务的主管部门。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现充盐商者,不得担任户部山东司法司员,因为山东司是户部里面专管盐务的。

5,各省河工及盐务官员及相关地方官员有亲属关系时,也要参照地方官员回避。古代江河经常为患,因此很多地方派有负责治河的河道官;古代盐务关系民生,因而实行官营,各地设盐务官员。

清代规定,各省河工及盐务官员,如果与该省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大员,系属祖孙、父子、胞伯叔、胞兄弟,即外姻亲属中之姊妹夫、母之父及兄弟、妻子父及兄弟、妻之胞侄、己之女婿、外甥,也必须官小者回避。

清代的亲属回避制度是十分严格的,若是违反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亲属回避制度应该说对清代的任官产生了积极正面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营私舞弊的行为,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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