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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纳税人辅导期时间)

导语:增值税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

以及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除此以外的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须进入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 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如下: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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