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体现了宪法的什么功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宪法对吗)
导语:怎么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规定意义重大绝不是句空话。与几百年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相比,宪法第2条的规定某种意义上宣告了一个事实,就是在共和国内实际上是“百姓即国家”。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以下仅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推演):
第一,任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都是老百姓,没有贵族,没有国王。根据宪法的规定,权力只能属于人民没有其他主体可能享有,所以任何行使权力的主体都是人民。在中国,如果有独立于人民之外的群体或组织,依据宪法他将无法享有一切权力。所以现在我们国家行使权力的任何人都是人民,他并没有人民之外的身份。举例,一个公务员上班时可能会行使权力,但是只要他下班了,不在岗位上了,他就只是个老百姓,不应该再有权力在手。
第二,任何政府机关都不可能摆脱人民的范畴,成为人民之外的存在。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政府机关都只不过是由人民组成的组织,在所有的权力关系中政府机关永远不应该是人民范畴之外的新主体,因为如果是这样它的权力就失去了宪法依据。也就是说在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不是两个主体,而是一个主体,只是一部分人民的分工在具体行使权力罢了。举例,政府和人民不可能对立,不存在人民怪政府,政府怨人民,因为政府就是人民组成的。
第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服务于国家的存在。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只能是国家机器的主人。在权力关系中,不应该存在额外强加于人民意志之上的意志。如果存在,这个意志就不能代表人民,当然也就得不到宪法的授权。在任何事件中,将人民置于管理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本质上都是不符合宪法逻辑的。哪有权力主体同时成为权力客体的情况?举例,老百姓是牧羊人,国家机器是羊,不能反过来。
综上所述,宪法第2条的精神实质上表明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决定了一切权力的来源。具体到任何关系国家发展,全社会、全国各民族大变化的事件中,一旦需要动用权力,实际上都只能是一种人民的自觉,一种人民的意愿,绝对不能在人民范畴之外构建一个新的权力主体,绝对不能将权力主体和人民分割开来,现实中任何自绝于人民的权力主体实际上都是在自绝于宪法赋予其权力的根基,也就没有合宪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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