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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的终止的区别(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的终止程度)

导语: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教育管理等几个方面的监护。

具体体现为:充当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主要是基于被监护人的原因和监护人的原因。两方面的原因只要其中之一发生,监护即告终止。

基于被监护人的原因的监护终止,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而取得完全行为能力,此时因监护已无必要而归于终止。

(2)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此时因监护失去对象而当然终止。

基于监护人的原因的监护终止,包括如下情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3)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5)监护委托人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监护,或监护人通过委托转移了监护职责。

监护终止意味着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原有监护关系结束,因此,应当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财产予以清算,该归还被监护人的应当归还,监护人死亡的应向其继承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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