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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范围(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导语:可以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范围以及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时的法定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并且可以分为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三种类型,下面我们先就可以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范围以及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时的法定要求。

一、建筑物。

1、建筑物包括用于居住的房屋,还包括其他非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如桥梁、水塔、游泳池、单体立柱广告牌等人工构筑物和码头、固定灯塔、跨海大桥、海底隧道等海上建筑物。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4、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的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2、当事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不在抵押财产范围内。

(三)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物。

1、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栽种的,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等作物。一旦这些附着物与土地分离,就成为独立的物,从而成为动产抵押权的客体,而不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客体。

2、对于森林资源不属于不动产抵押的财产范围,因为森林资源作为国家或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而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不能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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