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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有变化吗)

导语:《民法典》视域下,法定继承的立法研究

尽管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老人开始使用遗嘱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是法定继承仍然是我国继承的主流方式。遗嘱继承有其便利性,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安排自己的财产,体现了私权自治,但是遗嘱继承需要准备时间和精力,很多老人并不善于处理这些新鲜事物。

因此,法定继承是最方便的,也是相对公平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都是老人的亲人,不会出现财产外流现象。同时,法定继承也减少了老人分配财产的苦恼,很多老人不知道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又害怕孩子们埋怨,因此迟迟不敢立遗嘱。

而法定继承简单粗暴,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没有偏袒和徇私,解决了老人分配财产的苦恼。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以求大家更加全面和具体的了解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十分清晰,首先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大家同时继承,继承的财产也是均等份额。假设张三去世后,父母健在,有一个老婆和一个女儿,那么这四人在没有其他情况下,可以平均分配张三的遗产。

假设张三去世后,只有母亲健在,有一个老婆和一个女儿,那么就是三个人平等遗产。假设张三去世后,只有女儿健在,那么遗产全归女儿所有。只要第一顺位有继承人,便只能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如何才能继承呢,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只第一顺位无人继承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第二顺位的继承规则与第一顺位的继承规则一样,无特殊情况均等分配遗产。

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内涵。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需要有抚养关系联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不能发生相互继承。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照顾、教育,或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

一般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发生继承,是否相互之间有抚养关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几岁形成这种关系的。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继子女未成年时就随着父亲或母亲与继父母结合。那么,法律一般会认定两者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可以相互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特殊继承人

法定继承除了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继承人,其中包括代位继承人和丧偶儿媳及丧偶女婿的继承。本小节主要介绍这些特殊继承人的继承要求和规则。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孩子先于自己死亡,孩子的孩子可以代替孩子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简单来讲,当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子女的子女有权代替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代入例子即为,李一有一个儿子李二和一个女儿李三,李二有一个儿子李四。假设李二先于李一死亡,在李一去世后,李四可以代替李二与李三共同继承李一的财产,这就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为了保护子女的继承权,假设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那么这份财产可以继承给子女的子女。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家的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了保护这些子女的继承权,法律作了专门规定。

代位继承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二,被代位继承人有孩子,第三,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中值得一提的是,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只有李二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李二的其他继承人不可以代位继承,如李二的妻子便不能代位继承。

丧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

失去配偶的一方如果对自己的姻亲关系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这条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姻亲关系,在法定继承中,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他们另一半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从这个意义说,儿媳与姑爷也能间接继承。

但是,如果女婿、儿媳的另一半死亡,他们便没有身份继承,也就失去了继承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丧偶女婿、儿媳可能会继续居住在另一半的家中,或者另一半为独生子女,他们不得不肩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为了保护这样的丧偶女婿和儿媳,法律作出特殊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四个继承的要点,首先,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其他特殊情况指下面的几种情况),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但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分配,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就是说,如果继承人达不成协议,没有特殊情况,则只能平均继承。

其次,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这里法律的用词非常严谨,法律并没有用应当多分,而是可以多分。因为法律考虑到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避免子女照顾父母只是为了多分财产。

接着对于少尽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少分,与上面那一条相比,这里的用词是应当,也就是没有意外,必须少分。这里的规定也考虑了赡养义务,本就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子女应该少分,甚至是不分遗产。

最后,对于有困难的人应当照顾。《民法典》规定可以说兼顾道德与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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