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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朝监狱制度如何有什么特点呢(汉朝的监狱)

导语:在汉朝,监狱制度如何?有什么特点?

中国狱制源远流长,至汉代逐步趋于完备。汉代监狱制度继承了前代的优秀成分,又丰富了其内容,深刻影响了其后的唐宋明清各代,地位十分重要。 先秦时期,随着国家职能逐步增强,各项监狱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商代开始,监狱在限制囚犯自由的同时,也强制被囚者服劳役;周代已实行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到秦朝,监狱管理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形成了监狱体系,并对汉代狱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汉朝,监狱制度如何?有什么特点?

监狱制度

汉代的监狱分别属于不同系统,分为中央级的监狱和地方级的监狱,并各有其上级机关管辖。廷尉有卿;中都官狱有各署的令丞,并各属其少府、宗正之类;长安县狱有长安令;东汉洛阳狱有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等层层管辖。西汉地方政权有郡县两级。郡有郡守,县有县长,他们都是地方官兼理刑狱。此外,各级大小监狱均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如直接管理监狱的狱吏、狱掾,看守囚犯的狱卒或徒隶。

中央级的监狱由各职能部门管辖。其中廷尉是秦汉中央司法审判机构。西汉在廷尉下设狱,从此国家常设监狱置于中央司法机构之下成为传统。东汉时期,廷尉行政级别提高,属员人数明确。

西汉的中央监狱是奉皇帝诏令囚禁罪犯的监狱,一般都被称作诏狱。西汉的中央监狱大多属于诏狱,其中主要是中都官狱。中都官狱是直属中央的特别监狱,大都在武帝时所设置。所谓中都官也称都官,既“京师诸官府也”。中都官狱中关押的主要是两种人,一是奉皇帝诏令拘押的王公、将相大臣、后妃以及宫内女官等;一是普通人犯,主要是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这些人犯被分配到不同的中都官狱中服不同的劳役。

东汉光武帝刘秀继任后,为缓和矛盾,标榜政治清明,一面大赦天下,一面改革旧的狱制。变革的中心问题是撤销了西汉的二十六所中都官狱,在中央即京都洛阳仅留下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大大改变了前汉时期狱繁吏多的局面,体现东汉初年“平缓行狱”的治狱精神。

不过,至和帝年间,由于狱讼繁多,洛阳狱已收容不下囚徒,于是和帝九年十一月复置若卢沼狱,东汉末年,又设置了黄门北寺和都内诸狱。

两汉实行郡县制,因而除中央设狱外,各郡县也普遍设狱。汉朝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上沿袭秦朝为郡、县两级,以郡守(汉景帝时改为太守)、县令(长)为长官。并在各郡县普遍设狱,郡县监狱的规模也很大,拘禁囚徒很多,主要关押地方囚犯。 郡县级监狱管理由地方行政官府尹、刺史、郡(太)守、县令(长)等兼任外,还专门设仁恕掾、曹掾史、书佐、县狱掾史、郡督邮等负责。

西汉时郡县的监狱,主要关押地方囚犯。汉代长安就有郡县一级的监狱,尹赏在任长安令时,“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东汉监狱继承了西汉的模式,既有位于京城的诏狱,也有分布于郡国的地方监狱。

狱制特点

汉代的狱制是中国封建狱制逐步完备的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狱制的特征。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录囚制度、居作制度等监狱管理制度都已趋于完备。汉代监狱的混杂性与条例性的统一,表现出了狱制的尚不成熟性。同时监狱作为司法与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维护皇权至上和封建等级特权,表现出其自身特点。

汉代监狱制度在吸收了前代监狱制度的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各项制度正逐步趋于完备,为后代狱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治狱思想的完备。治狱思想作为监狱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的形成和完善,是狱制完备的重要标志。汉代统治者一改秦代那种纯粹依法治国的统治政策,把儒家思想接受过来,采取了“顺民之情与之休息”和“约法省禁”的政策。

陆贾首先提出“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贾谊主张“法先王,行仁义”;董仲舒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即主要靠“德”靠教化,不能单靠“刑”来统治民众,实际上是倡导“德刑并用”、“礼法合流”,在狱政上表现为“宽缓刑狱”的思想。

“宽缓刑狱”狱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后来各代王朝狱政思想的根基。无论到隋唐时期的“仁本刑末”、“德刑并用”, 宋朝的“布德悯刑”的思想,还是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礼刑结合”思想,都是汉代治狱思想的延续和补充,无不打上这一文化的烙印。表明汉代狱政思想在监狱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

监狱设置较为系统。汉代的监狱设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特别是西汉中央监狱之多可谓历史之最,往往根据罪人身份的不同分别关押与不同的监狱,分属不同官署的长官管理。西汉时的监狱管理还未真正形成以廷尉为最高典狱官的格局,直到东汉成立后,光武帝省法约禁,才逐步把廷尉置于当时最高典狱官的位置。

两汉时已普遍实行郡县制,因而除中央设狱外,各郡县也普遍设狱,有地方行政长官直接管理。这种有廷尉主管,连同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一起共同构成汉代监狱多元化的体系,其体系不仅基本完备,而且后来各代王朝皆大体沿用了这种体制。 监狱制度的完善。古代的监狱管理制度在汉代已相当完备。

为达到“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的目的,汉代制定了严格的系囚制度。为防止犯人逃跑,囚犯一律要戴狱具,穿囚衣,就是刑徒服役时,也不得解脱。囚徒入狱后,禁与外人交往,甚至连家属探望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此外为了了解犯人的基本情况,每天晚上,狱吏还要清查犯人的人数,了解犯人的基本情况。这一制度的形成,为历代统治者所继承和发展。 汉代统治者从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出发,为标榜其“仁政”,在狱制中还建立了日益完善悯囚制度。这是保障狱囚基木生活待遇的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以及孕妇缓刑、听妻入狱,以及纵囚归家等法外行仁的行为。这是统治者针对虐囚现象而制,是封建统治者澄清狱治的重要手段。官吏法外施仁绝非常制,法律上亦无明文规定。但是这种变通治狱以示悯囚的做法得到历代统治者的认可和褒奖。此后历代君主法外施仁的现象更加普遍。

汉代的录囚制度主要是皇帝、太后的亲自录囚和各级官吏的录囚,而且有西汉时的不定期录囚逐渐发展为定期录囚。可以看出,两汉时期的监狱在系囚、悯囚和录囚等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发展,为后来唐宋元明清各朝狱制的日益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代监狱没有男女监之分,未决犯,已决犯及证人常常被关押与同一所监狱,体现了汉代监狱的混杂性,但在其管理方面又体现出了汉代监狱的条理性。汉代监狱建制由单一的拘禁监发展为拘禁监和劳役监同时并存,但有时两者又合二为一。

据史料记载,如考工狱、导官狱、暴室狱等有专门职能,如考工“主作器械”,导官“主择米”,暴室是“主织作染练之署”,所以我们可以推出在这些监狱中应有大量的已决犯被关押在此服役;而这些监狱又是直属中央的诏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将相大臣或皇后、贵人等未决犯的监狱,因此有时未决犯、已决犯是被混押在一起的。

中国古代的监狱立法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公开确认维护狱制中的不平等。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社会上层的入狱者给于种种优待措施。在监狱管理制度中,同样的犯罪,由于身份等级和贵贱的不同,其对待是截然相异的。

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秦代有爵位的人被判处死刑,可以用城旦舂的劳役服刑去抵偿死罪,且不用戴刑具,不要专人看管,而其他地位低下的服役者,则要穿上红色囚衣,戴上刑具,在监督下进行劳动。

结语

自汉代儒家正统思想在我国定于一尊,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学说,礼法结合便成为此后各王朝的治国思想和立法原则。儒家的政治学说非常重视尊卑贵贱等级序次,因此封建等级观念自然影响到了历代的刑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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